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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之策

许琼 施颖云未央网2018-10-09 10:55
互联网金融风险之策
金融科技 收藏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互联网巨头带领民间资本和草根力量利用信息技术优势,突破存款利率管制和银行业准入资格限制向传统金融业渗透的结果,在助力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效益的同时,其蕴含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风险特征,加之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使得互联网金融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伴随“底盘”的逐步做大亦处于急速扩张的态势。

  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资产管理、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从准入、监测、社会监督、惩治及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专项整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此,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汇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社会公众、金融教育界等多方智慧,提出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处于集中暴露期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服务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及民间小额理财需求难以满足等难点和盲点,利用监管空白,短时间内蓬勃发展,成为金融新业态、新势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同时可发挥“鲶鱼效应”施压传统银行业转型,倒逼金融体制改革,政府因而对这股新生力量采取了包容与鼓励的态度,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但亦因此埋下了诸多风险隐患。

  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专项整治工作正逐步深入。当前互联网金融已从快速发展阶段转向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也在深入推进,行业整体风险已经得到逐步释放,风险水平处于整体可控。然而,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在面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复杂的系统性风险及交易主体的法律风险时,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监管方式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以P2P网贷平台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据统计,2017年上海在全国P2P网贷成交额中占比36.26%,位居全国第一。而在问题企业平台数量中,本市占比高达19%,每年以P2P网贷平台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屡有发生,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问题亦较为突出。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突出风险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涉及法律法规、监管、信息、交易主体等诸多环节,而在上海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互联网金融全过程监管相对缺位、行业自律缺失及风险意识薄弱等,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与国际金融中心体系架构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缺失,专项地方性法规体系亟待健全。国务院在《通知》中界定了工商部门、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但在具体执行中,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尚未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缺乏统一有效的行政执法。此外,上海缺乏互联网金融专项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跨地域、跨部门协同工作效率提升受限。

  二是资金管控力度不足。互联网金融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其金融属性导致金融风险的沉淀:一方面是资金流动涉及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便会引起逾期与坏账;另一方面是资金自持或“伪存管”引发恶性跑路。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管控多以资金自持、资金存管为主,资金自持极易发生自融行为,而存管也仅仅是为平台增信。资金托管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不法投机商人借“金融建设”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三是信息公开与披露不足。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数据及技术割裂,且产业链合作基础薄弱,使得资金流与信息流在脆弱的安全免疫系统环境下,通常“选择性”地予以公开与披露机构自身的经营状况信息,进而营造出“合规”的假象。信息交互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与信用风险持续放大,影响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信心。

  四是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薄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高速发展的新兴业态,参与者对于投资风险把控不足,容易被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失客观的市场宣传所诱导。在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及从业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风吹草动,较易引发群体性兑付风险事件,从而造成投资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双向损失。

  三、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的对策建议

  相较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属创新型业态,其市场化的快速成长具有自然性、连续性,既要理性认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现状和发展态势,亦需消弭过往监管与行业发展之间存在的“鸿沟”。要遵循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构建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完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疏堵并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功能载体。

  第一,坚持法治化的根本方向,“鼓励”与“严管”并重,尽快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要客观看待互金行业存在的必要性,市场需要拥有互联网技术、好算法、强风控能力的互金平台,监管要坚持疏堵结合,通过法治化手段重塑行业信心、维护投资者权利。建议由市金融办、银保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条例》,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在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技术升级、业务转型、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及合规经营的同时,必须明确协同监管机制、风险管理与责任体系、平台有序退出方案等,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

  第二,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体系。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上海应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建议由市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一是要做好互联网金融的常态化管理工作,尤其是针对当前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部署行业检查和企业自查、允许合规机构继续经营、发布不合规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依法处理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加快推进网络借贷长效机制建设等;二是要全方位、穿透式追踪监管互金平台的业务方向与资金流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专项评估交易方的信用值,每年发布本市互联网金融征信报告;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应急预案,指导不合规或经营不善的网贷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资产变现等多种市场化手段依法、合规、有序退出,妥善处理退出机构的资产债务关系。

  第三,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与第四方监管职责。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为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平台,须明确其本质在于利用互联网手段达致信息撮合,因而要切实压实互金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在操作风险、交易风险、信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叠加效应下,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第四方监管的职责与功能,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机制,对于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失信惩戒,有助于深度关联互联网金融所涉各个环节,并透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为有关部门监督执行、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第四,进一步加大风险监测预警力度,推动实施保险保障与风险压力测试等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首先,建议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突出行业发展的前瞻性预判研究,及时做好风险监测预警与防控,并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开运营状况,发布季度常态工作报告,为投资者充分衡量互金机构(项目)风险收益比率提供风险压力测试依据,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引导其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理念。其次,严格控制以“低风险、高收益”标签诱导投资行为,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体系,保险机构可根据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的评估数据制定保费标准。最后,对于资金逾期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依法依规进行催收,催收无果即上报征信平台,形成信用备案,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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