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普通评论
普通评论

不能将“闪崩”与投资者教育划等号

苏培科中国电子银行网2017-07-21 14:23
闪崩 投资 苏培科 收藏

不能将“闪崩”与投资者教育划等号

  在港股部分老千股“闪崩”之后,A股市场部分股票也尾随出现了盘中“闪崩”的迹象,唯一的差别在于港股可以快速跌去90%以上,而A股所谓的“闪崩”无非是快速跌停10%,对于这种毫无征兆的异常暴跌行为,让市场和投资者没有任何的处置机会。先不论这种闪崩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但对投资者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但近期内地有媒体则认为,“闪崩”也是一场投资者教育,只有真正吃过亏,才会提高警惕,才会对价值投资有更深刻的理解。

  对此,我认为决不能将闪崩与投资者教育划等号,股价的异常调整应该追究原因,如果闪崩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要找到相应的赔偿主体,否则股票市场就会让丛林法则主导,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毕竟闪崩不是正常的股价调整行为,闪崩的特点是突发性,毫无征兆,大多数投资者不可能提前知情,但闪崩绝不是无缘无故的暴跌,背后一定有原因,比如零时被调查、核心高管出现变故、财务数据造假被揭露后业绩突然恶化、有重大未披露事项、出现突发性事件或者被庄家主力人为做空等。

  如果事后能够查到这些具体的原因,就应该区分对待,比如地震、海啸等天灾人祸对上市公司造成致命影响的,那是没有办法的,并非人为因素造成。但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变故,导致股价出现闪崩的,就必须要追究责任主体进行投资者赔偿,而非用投资者教育来混淆视听,投资者购买股票本来就很难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信息披露再完善也很难从公开信息发现上市公司的重大瑕疵,尤其在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层层过滤之下,低级错误一般比较少,但是一些公司为了做市值管理和装扮公众公司形象,于是就采取了各种隐蔽的手段,从外部一般是很难发现的,除非是重大问题很难再包的住时候就会突然暴露,也会造成市场的闪崩,这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暴跌行为必须要赔偿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核心控制人和中介机构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上市公司的质量才会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和内部治理能力才能提升,否则仅用投资者教育来模糊处理,这是对投资者重大的伤害,就像告诫投资者如果投资者不长眼、亏损活该一样不负责任,这显然是不道德的。

  虽然市场讲求的是买者自负的原则,但这个市场里提供的标的质量都应该过关,如果次品和毒品应该清理出局,而非放在市场里贻害投资者,因此如果一个市场没有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投资者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成本过低,这个市场必然乱象丛生,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自然也是扭曲的,这不能全部归罪与投资者,应该说有什么样的市场环境就有什么的市场行为。如果不去追究闪崩原因,不去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一味指责和认为此举是风险教育就是大错特错。

  投资者踩雷其实是很不幸的,来市场不论投资还是投机,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利,不是为了故意来踩雷,除非是一些刀口舔血的投机者,比如在退市前夕和跌停板上买股票,明知要退市和暴跌他们义无反顾地买入则是另类,这仅是少数人,这些极度冒险者的利益应该买者自负。但如果上市公司IPO目的不纯,带病上市,股价骤然暴跌,市值大幅缩水,绝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对此监管部门必须要有所作为,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负责,如让市场遵循丛林法则的话要监管何用?

  其实,投资者教育绝不是让投资者去撞了南墙才回头,而应该是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充分信息披露,全面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完善法律法规,让投资者熟悉掌握市场规则和维权手段,只有这样的投资者教育才能深入人心,否则就会像“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教育口号一样空洞。

  苏培科简介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CCTV财经评论员。境内外多家主流财经媒体的专栏作者和特约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王超

点击加载

点击加载

发送
普通评论
发送
普通评论
普通评论

为你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