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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

肖飒微信公众号2019-02-02 08:39
区块链技术跨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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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新解释),定于今天正式实施。在以往的咨询中,我们也发现过市场主体有过跨境支付、炒作外汇等‘创新’业务,咱们还是看看最新的‘法律红线’到底在哪里……

  区块链技术,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

  诚然,区块链技术之所以声名鹊起就是在跨境价值传输上,例如当年从暗网里爬出来的比特币,从某种意义上说,区块链技术还没有新的杀手级应用,而跨境支付算是其经典应用之一。

  我们从来都尊重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请诸位程序猿朋友注意,让人尖叫的产品如果没有法律底线的加持,那就是一片暗雷区,蔓延着幽暗的光芒,随时可能掠走自由。

  在两高新解释中,将口袋罪刑法第 225 条的非法经营罪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围进行了明晰地框定,即: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切记核查自家业务条线,防患于未然)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

  由于跟我们接触的主要是区块链技术提供商,面对有些海外机构或内地机构要求协助其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搭建等业务,请务必注意风险,不要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助纣为虐,被法律认定为‘帮助犯’,得不偿失。

  恐怖融资、洗钱等犯罪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竞合问题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们也是怕一些朋友被当枪使。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内,大家都必须对反恐怖融资、反洗钱有更高的认识。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 120 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 191 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我们刑法的一个原则‘从一重’,也就是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个不同的罪名时,选择最重的一个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其体现的是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虽然我们法律对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看法,逐渐倾向为个人持有的‘特定的虚拟财产’,但是,在国际化视野下,我们看到了虚拟币对贩毒、贩卖人口等违背人类共同道德的犯罪行为,给予了支付结算便利,还因其‘匿名性’使其逃脱了一些国家的刑法打击。因此,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拿着比特币等虚拟币进行跨境支付结算的行为,至少涉嫌构成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而如若出现利用虚拟币帮助境外组织进行洗钱或恐怖主义活动(莫要说你不知情,明显超过市场价格让你提供服务,是正经生意么?!),那就会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

  具体入罪门槛是什么?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上述两项数额减半,但加上下列情节,还是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入刑: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飒姐个人认为,这一条在实践中会被重点使用,经济类的刑案还是强调资金的追赃挽损等工作,请行为人务必拎得清)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温馨提示: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其实,飒姐总有种预感一些如今高不可攀的大公司、大人物(请回想当年黄光裕案,也有一款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可能会因为类似小小的想不到的跨境支付结算业务而轰然倒地。金融行业的改革已在深水区,哪些有弹性可以微创新,哪些没有弹性必须坚守底线,还是需要智慧的眼睛去细细区分。

  写在最后……

  虽然发文机关官方公号用的题目是《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但从金融科技从业者的角度,我们看到了本行业可能会面临的重大法律红线已经被划出,有必要给诸位从业人员做些许提示。

  正文里很少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后果,其实每年飒姐都能看到或听到类似的创意:如何把中国老百姓的钱弄出去炒外国房和资产?如何炒外国市场的期货和大宗商品?如何完成‘对敲’?怎样才能在本国支付本币,外国支付外币的情况下,把钱给兑换了……两高新解释的及时发布实施就是要告诉市场,中国法律对外汇管理保护的态度是严肃的,手段也是有的,切勿以身试法。

  至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外延框定,根据飒姐的多年办案经验,兜底条款将继续发挥充分的作用。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还是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

  作者:肖飒律师

  原载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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