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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联模式对支付结算体系与金融监管的影响

银行家2019-02-13 15:57
网联支付第三方支付
网络支付 收藏

  2016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按照“共建、共有、共享”的原则,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2017年8月4日,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了《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要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在经历了银联模式、直连模式后,正式进入了第三个阶段——网联模式。网联这一中间监管机构的出现,在阻断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自行对接,改变直连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合关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其寄生性,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的机会,这就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如平台内未涉及银行卡的资金划转如何监管,网联模式的推行是否有可能重塑中国的支付结算格局,作为传统支付结算中心的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支付结算竞争。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网联模式的产生背景及运行机制

  在网联模式之前,第三方支付处于直连模式阶段。所谓直连模式,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直接相连,平台在办理转账支付时,其用户需绑定银行卡,商业银行通过认定用户的身份信息,将用户账号内部分资金的划拨权授予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平台接收并处理用户的收付款请求。当客户完成商品验收和收货确认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才会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完成资金的划拨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中介身份存在于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承包”了原属于商业银行的部分支付结算业务,并由这种“承包”从商业银行分得收入,因此是寄生于商业银行(支付系统)之上的一种新型经营业态或经营实体。

  这种自主对接模式在提高支付和结算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漏洞。首先是存在信息漏洞。在直连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真实身份是商业银行的支付托管机构,即用户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内的账户完成支付和交易。由于业界缺乏统一的标准,使一个支付平台要与多个银行对接,易使各银行资金在同一平台进行划转,导致平台内大量交易信息无法被央行获取,这将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宏观货币政策、反洗钱等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存在资金漏洞。直连模式方便快捷等特点将大量客户从商业银行吸引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也将他们存放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交易的特性,使得资金的流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导致央行对资金流通的监管存在盲点,无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直连模式下,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对商业银行造成了全面的冲击。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分流银行客户的同时,也绑定了客户的信息,并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构建从支付到咨询、从担保到投资乃至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特别是随着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的资金越来越多,为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平台倾向于将这些资金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中。由于平台资金额度大,且存续期间较长,平台成为可以与银行讨价还价的“大客户”,要求银行提供较高的存款利率。鉴于以上漏洞及问题,网联模式应运而生。

  网联模式将用户的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涉及银行卡的交易,一类是涉及银行卡的交易。对于前者,用户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转移,完成交易;对于后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接收到的用户支付或收款请求自动传递给网联平台,网联平台在记录、保存收付款业务信息后将该请求传递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网联所传递的信息进行资金的处理,资金处理的结果再由原路反馈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在涉及银行卡的支付交易中,网联作为中介机构,虽未触碰平台及银行的资金,但通过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报告”支付申请,参与整个支付清算过程,而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划转的实时监控。

  这一阶段最直观变化是网联平台充当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间的“中介+监管”机构,阻断了第三方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自由和直接对接,消除了对资金变动的监管盲点。但最根本的改变是重塑了新型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在扩大监管范围、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创造了独立发展的机会。

  网联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身份的转变

  在直连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通过签订对接协议与商业银行形成一种竞争+合作的关系,但由于多数支付交易都通过银行卡进行,而且用户习惯将资金存放在银行,这就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能离开银行而独立运行,充其量只是寄生于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一种新型经营实体。在这一模式下,第三方平台所承担的资金划拨业务实质上是银行业务的体系外处理,并非平台独立拥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虽借助收付业务沉淀了部分资金,但平台对这部分资金没有完全独立的使用权,而是选择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将其存放在银行,以获得银行的利息收益。因此从本质上看,这部分资金始终停留在银行体系内,未脱离银行的资金池,这意味着平台无法通过收付业务构建自己的资金池。此外,在直连模式下,由于资金和业务上对商业银行的依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代替银行处理客户的收付请求,而客户账户的结算依旧由银行主持。因此,在该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既没有独立的结算能力,也没有构建自身结算体系的机会。可见在直连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借助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完成支付业务的同时,主要通过参与商业银行资金和利润的再分配为自己谋利。这种“寄生性”激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寻求独立的冲动。

  网联模式阶段,网联平台的加入不仅加强了监管,而且给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开展支付业务的机会。网联平台虽然以中介方和监管方的身份存在于支付结算系统中,但其确实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进行的支付结算造成了一定的时滞。特别是由于目前业务量合计占比超过96%的支付宝、翼支付、快钱等9家大型支付机构和市场占有率超过70%的中行、工行、建行等12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均完成了与网联平台的接入,大量业务需求必然会加重网联平台的时滞问题,降低消费者和商户的支付体验感。为解决庞大的业务量带来的时滞问题,网联特意采用三地六中心的分布式架构来提高其支付效率,但面对去年“双十一“25.6万笔/秒和春节红包20.8万笔/秒的支付频率,银行卡方面的时滞问题依旧很突出。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支付上的不便,消费者和商户可能降低使用银行卡的频率,选择把用于日常支付和流通的资金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的商品销售和消费若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账户进行,那么这种资金转移的规模将越来越大,资金的不断积累使第三方平台能够形成与银行系统并行的独立的资金池,实现资金自主化运用。支付业务的独立与资金池的形成给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构建自身结算体系的基础,同时网联平台设立后,银行不参与不涉及银行卡的业务,对这部分支付业务的结算需求也给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构建自身结算体系的机会。因此,在网联阶段,网联平台的出现使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机会脱离银行构建自身的支付结算体系,独立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性的影响

  网联平台才开始运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会过多关注其对自身利益的侵蚀,并未意识到新发展机遇的出现。正如前面所说,网联阻断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自主对接,避免了二者在业务和资金方面的直接接触,结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托管机构的身份,也就结束了第三方平台对银行的依附性,这不仅为其独立性打下了基础,更对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支付结算体系产生颠覆性影响,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给予了第三方平台构建新支付结算系统的可能性

  网联模式下网联平台的加入,既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统一转接清算服务,也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支付领域的地位。在网联阶段,虽然网联平台只参与涉及银行卡的支付业务中,但其影响范围却不局限于此。其一,涉及到银行卡的支付结算业务虽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参与,实际上二者已无业务和资金上的直接接触。在网联平台的中介作用下,第三方平台负责用户收付款请求的接收,银行负责资金的划拨。其二,对于未涉及银行卡的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与客户进行对接,独自接收并处理客户的资金划拨请求,无需借助银行的业务系统。银行端的消失在给予第三方平台独立开展支付业务机会的同时,也使其能够针对用户的收付需求自主完成资金结算工作,实现资金在平台内部的运转。而资金方面的独立性又将助力第三方支付平台进一步提高支付效率,改善用户体验,提升结算实力。

  支付体系、客户数量和资金存量的良性促进将不断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同时资金存量的积累也将给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开展结算业务的可能性。支付地位的提升及独立结算可能性的提高将会改变以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经济活动中的配角地位,并有机会重新以独立结算经济体的身份发展,进而有发展成为与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并重并行系统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在未来改变我国的支付结算格局,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结算系统主要负责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收付款需求,银行内的支付结算系统则负责社会、企业及国家体制内的资金收付需求。

  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地位形成强烈冲击

  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未来某一时间形成了一套与银行传统支付结算系统并行的新型支付结算系统,那将对商业银行造成严重的冲击。

  首先,对银行系统来说,支付中介职能是其为金融系统提供资金服务的基础,也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时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网联出现后,对于平台内部的支付结算需求,既不需要经过网联的审批,也无需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而由平台自身独立处理,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这部分业务将最大限度的脱离银行系统,并通过构建一套全新的支付结算系统与银行形成完全竞争的关系。其次,因涉及银行卡的交易具有一定的时滞,消费者和商户为避免支付上的不便可能会把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资金的转移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流动资产,另一方面削弱了银行支付中介的实力。该中介功能的减弱也会使银行丧失与客户接触最紧密、最频繁的业务模块,影响银行对客户信息的动态掌握能力,削弱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其次,客户的持续性流失和对信息的延迟收集会使银行逐渐丧失在支付服务领域的垄断权,丧失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的依赖感,并最终失去资金流通首要参与者的地位。相对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利用在支付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客户存款转移所带来的资金存量提高在消费者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并逐步构建可独立运行的金融服务体系。最后,在这种情形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仅与商业银行存在支付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更深层次上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构建的支付结算系统将彻底改变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一家独大的局面。

  将对监管广度和细致程度提出新的要求

  监管体系往往是伴随风险点出现而建立的,网联的上线主要是为了解决直连模式下信息漏洞的问题和消除行业之间的壁垒。但网联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国内外都没有先例,也就没有经验和教训可鉴。

  央行建立网联这一平台主要是为了对第三方平台参与的资金跨行清算进行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方面的违规操作,但这一新型机构在实际运行时也存在一定的监督和管理空白。一是平台内部资金的划拨。网联建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无需依靠银行的资金池开展业务,而是有可能像商业银行一样成为资金的运作方。客户将日常支付所需的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宝宝”类业务下,这部分资金的积累将给予第三方平台派生存款的功能,培养其聚集资金的能力,并进一步开发发放贷款的潜力。这一系列能力产生的源头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资金划拨所具有的便利性和即时性优势。但在第三方平台内部进行的资金划拨业务无需上报网联,网联也就无从监管。但监管机构若不在一开始层层递进的开展监管工作,那么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起独立的资金运转体系后,整体性的监管工作更难推进。二是网联平台内部的平衡。众所周知,网联平台的建立是多方力量平衡的结果。在股权结构中,“央行系”占有37% 的股份,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计占有63%的股份,其中财付通和支付宝各占比9.61%。虽然网联的建立是为了使监管机构能够监控到直连模式下“灰色”的资金流动,扩大央行的监管范围,但通过股权结构可以感受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强大的话语权和参与权。那么“央行系“监管部门在主导政策的制定时,必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考虑在内,这就会造成监管方和利益方的混淆。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平衡网联内监管方和利益方的关系,如何保持网联平台的监管地位,将会成为网联将要面对的问题。三是整体经济的平衡发展问题。从2016年底到2017年底,移动支付在交易中的使用比例从57.7%上升至67.5%,可见我国正逐渐进入“无现金社会”。在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各方面均减少甚至拒绝了现金的使用,而大力推行移动支付。“无现金”的社会生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会加深年轻人和老年人之间的界限,将老人和穷人排除在消费经济之外,加大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发展差距,造成整体经济的不平衡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若实现独立发展,占领日常支付领域,将会引导整个支付行业向数字化方向的发展。数字金融的普遍化在服务高金融素养人群的同时,也会使近70%的无法上网的农村人口进一步脱离金融的怀抱。

  对进一步完善网联模式发展的建议

  第三方平台应集中优化用户支付体验,开拓金融服务,加强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网联的建立所提供的独立发展空间和新一轮发展机遇,利用自身收集的第一手市场消费信息,积极升级支付业务,开拓金融服务,打造特色品牌。同时在网联模式阶段,由于平台与银行的对接实行统一标准,因此各平台站在同一起跑线,这就要求各平台更要努力探索盈利模式,加深对各类金融场景的融入性,为用户提供更舒适的支付体验,并且在支付领域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以在我国未来“无现金支付”格局中占据稳定席位。此外,网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和数据信息实施统一监管,虽然打击了平台的“灰色收入”,但平台有机会重置内部资金分配,减少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资金投入,增加在盈利业务方面的投入。

  商业银行应未雨绸缪,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坚守金融地位。一是网联的出现,虽然减少了银行与各平台重复对接的成本,但也减少了银行与新型支付平台的接触,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网联的建设,加强与网联的战略合作,避免出现在支付领域的被动情形。二是商业银行应尽快适应网联带来的支付新局面,要以竞争者而非领头者的身份观察分析支付结算业务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走向,以谦虚谨慎的态度来应对激烈的线上线下业务。三是要把握好时间,利用网联初期对支付交易业务和信息的规范,商业银行应补足自身线上业务的短板,构建覆盖各类群体支付需求的支付体系,提高线上支付的用户体验。比如银行要逐渐升级自身的支付工具,减少对众多控件的依赖,简化银行线上支付流程,实现线上的即时激活,避免客户多做支付之外的工作。四是商业银行应坚持自身金融责任。相较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建立的支付体系,银行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金融的包容性,有实力推行针对各类客户群体的特色业务。因此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利益角逐的同时,要坚守社会责任,维护好银行的品牌形象,这就要求银行在进行业务创新的同时,应协助政府推进金融扶贫工作,设计适合低金融素养人群的业务,成为接纳和拥抱这类人群的主力。

  网联平台应消除监管盲区,协调内部平衡,实现审慎式监管。作为监管方存在的网联,要坚持监管的广度和深度,要充分把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运用范围。在实施既定监管政策和目标的同时,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方向和业务范围的延伸保持高度的敏感,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和完善网联平台的监管灵活性和有效性,避免危机和风险的发生。同时,在外网联要协调好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尊重和支持新金融参与者权利的同时,维护我国支付市场的稳定;在内要协调好“央行系”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平衡好自身监管职责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持中立性。此外,网联对海量支付请求中包含的数据信息要做好挖掘和分析工作,充分利用自身数据库的优势,助力完善我国的征信数据体系,同时还要加强网联数据库的保密性,有效的保护客户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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